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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贵金属及珠宝质检中心技术联盟章程(征求意见稿)

发布日期:2016-11-02  浏览量:23928

第一章

第一条国家贵金属及珠宝质检中心技术联盟(以下简称联盟)的性质:联盟是质检系统内外从事贵金属及珠宝检测研究的国家质检中心、重点实验室以及具有一定影响力的相关质量标准认证服务机构及研发机构自愿组成的行业性和非营利性的组织,并接受国家质检总局和各地政府有关部门的业务指导。英文名为:Technology Alliance of National PreciousMetals and Jewelry Quality Inspection Center

第二条联盟的宗旨是: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围绕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积极响应国家检验检测认证产业整合改革,参与国家有关检验检测联盟等机构,形成联合发展、优势互补、利益共享的创新机制;构建跨区域的贵金属及珠宝检验检测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在资源、信息、业务、人才、科研等方面实现资源共享、彼此支撑、互利发展、协同创新,提高贵金属及珠宝相关检测研究机构的知名度和能力建设,为国家质量基础建设和贵金属及珠宝产业发展提供技术支撑,为产业有质量的可持续性发展提供整体解决方案。


第二章

第三条联盟的职责:

(一)为质检总局及政府有关部门提供贵金属及珠宝质量安全信息、风险预警的技术支持;

(二)为企业和行业提供标准服务,参与或主导制修订贵金属及珠宝的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团体标准;

(三)开展贵金属及珠宝认证认可及检测技术的研究,会同企业联合开展检测设备和生产设备的研发;

(四)组织开展贵金属及珠宝检验领域的能力验证、实验间比对等活动;

(五)推进机构间的技术交流、人员培训、互认和合作;

(六)开展互联网+检验检测创新服务;

(七)完成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国家标准委等政府部门及行业组织交办的任务。

第四条联盟的重点任务:

(一)加强科技人才建设;

(二)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搭建平台共享资源;

(三)服务企业、服务监管、服务产业。


第三章

第五条联盟成员是指加入本联盟的贵金属及珠宝检测研究等机构和组织。

第六条申请加入联盟的机构需具备如下条件:

(一)有加入联盟的强烈意愿;

(二)拥护联盟的章程;

(三)在国内贵金属及珠宝领域中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四)应为全国质检系统内外从事贵金属及珠宝相关产品的国家监督检验中心或由联盟理事会会议表决通过的其他机构。

第七条联盟成员加盟方式:

(一)提交加盟申请书;

(二)联盟秘书处受理及审核申请单位的申请资料及资质证明;

(三)经理事会表决通过;

(四)由秘书长核发联盟成员证书。

第八条联盟成员享有的权利:

(一)经理事会投票,三分之二理事会成员同意,联盟成员一名最高管理者或书面授权的一名负责人可加入理事会,该成员成为理事单位,享有联盟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享有联盟组织的各种活动权,共享联盟资源;

(三)享有联盟项目的优先合作机会权;

(四)享有对联盟组织与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享有了解联盟工作情况和工作计划权;

(六)联盟成员可在本单位网站显要位置开设联盟专区,发布联盟各成员的信息推介;

(七)加盟自愿、退盟自由。

第九条联盟成员履行的义务:

(一)遵守联盟章程,执行联盟的决议;

(二)维护联盟的合法权益和声誉,保护中间和最终研究成果;

(三)承担和完成联盟委托的任务,积极参与本联盟开展的各项活动;

(四)向联盟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五)严守联盟秘密,未经联盟秘书处许可,联盟成员不可擅自发布和披露联盟的内部信息,严禁联盟成员以联盟的名义进行欺诈活动;

(六)经理事会讨论同意,联盟成员按时缴纳议定的费用,鼓励成员积极筹措资金,用于联盟公益事业;资金使用严格按照有关财务规定,接受成员监督并定期接受审计。

第十条成员主动退盟应书面通知联盟,并交回成员证。成员没有特殊原因在1年内不参加联盟活动的,视为自动退盟,联盟秘书处收回自动退盟成员的成员证。

第十一条成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行为的,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二条参加联盟的各成员单位人员须为本单位具有劳动关系的正式员工。联盟人员由人事归属的联盟成员单位管理。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联盟设理事会、秘书处、专家顾问组、技术研究部(含贵金属部和珠宝部)、科技质量部、标准研究部及对外合作部。组织机构图为:

第十四条本联盟最高权力机构是联盟理事会,由理事单位各一名人员组成,被理事会罢免理事资格的成员单位的机构领导不能进入理事会。理事单位单位机构领导发生人员变动时,成员单位及时通知联盟。理事会设理事长一名,副理事长三名,理事长、副理事长每届任期两年。理事长、副理事长由理事会酝酿提名,表决通过。观察员单位六个月后可向秘书处提出申请,经理事会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可成为正式成员。

第十五条理事会主要职责: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制定联盟发展规划、工作计划;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理事;

(三)选举秘书处及其它各部门承担单位;

(四)审议秘书处的工作报告;

(五)审议联盟各部门的工作报告;

(六)决定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七)决定接受联盟新成员、罢免联盟成员等各项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联盟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联盟理事会的战略与发展规划;

(二)督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指导副理事长和联盟成员单位开展相关工作。

第十七条联盟秘书处为理事会常设办事机构,秘书处由发起单位承担,设秘书长1名,根据工作需要,可设副秘书长若干名,每届任期两年。

第十八条专家顾问组由各联盟成员及行业内的权威技术人员、专家组成,由各成员单位提名推荐,经秘书处公开征集意见并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专家组成员每届任期两年。原则上,专家顾问组成员与理事不重复。

第十九条秘书处主要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执行理事会的决议;

(二)处理联盟日常事务,代表联盟签署有关重要文件,批准联盟秘书长人选及各部门事务负责人选;

(三)协调组织联盟的各种会议,起草联盟的规章制度并递交理事会审批;

(四)运作联盟的网站建设及相关合作信息化平台建设;

(五)完成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条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的日常工作;

(二)协调各部门、专家顾问组开展工作。

第二十一条联盟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理事会,联盟理事会召开一般由理事单位轮流承办。

第二十二条联盟理事原则上必须出席理事会,如确有原因不能到会,需书面委托合适人员全权代表出席。理事会决议须获得到会理事二分之一以上同意票,方能通过。对于须紧急决策的事项,秘书处必要时可组织各理事单位对决议进行函审。

第二十三条专家顾问组为理事会下设的顾问机构,专家对联盟发展规划、科学技术研究等提出建议。组长为总负责人。

第二十四条联盟内设的技术研究部、科技质量部、标准研究部及对外合作部牵头负责单位及负责人由秘书处提名,联盟理事会表决产生,每届任期二年。

第二十五条技术研究部主要职责:

(一)组织申报科研项目、开展组织科研项目研发;

(二)论证新检验方法的可行性;

(三)提供国外技术壁垒的技术支持、应对突发事件的解决方案;

(四)研究联盟质量信息部提交的重要问题;

(五)组织和协调解决联盟成员遇到的其他技术问题。

第二十六条科技质量部主要职责:

(一)收集和分析国内外贵金属及珠宝领域的相关政策资讯、贵金属及珠宝的有关数据;为国家质检总局及各地各级政府指导质量管理和解决重大质量问题提供数据和资料;

(二)负责检测质量监督管理,组织开展联盟内部的质量管理活动,如定期开展联盟成员间的实验室间比对、质量管理体系培训等;

(三)跟踪掌握质量、技术相关的检验能力情况并对外公布联盟成员实验室检测范围;

(四)评估国内贵金属及珠宝质量状况,国内外贵金属及珠宝质量和检测技术水平及差距。

(五)收集风险监测项目,并组织联合申报、实施。

  第二十七条标准研究部主要职责:

(一)研究国内外最新检验标准和技术法规;

(二)参与制、修订相关国家、行业、团体标准;

(三)技术标准培训与宣贯业务、技术交流与合作业务;

(四)联系国外贵金属及珠宝标准制定机构,加入相关技术委员会,推动参与国际标准的制、修订。

第二十八条对外合作部主要职责:

(一)开展与国际实验室的技术交流与合作,组织国际实验室间的比对;

(二)联系相关国家和地区政府机构、行业组织的实验室认可机构,积极推动实验室的国际互认;

(三)开展人才引进、技术交流、项目合作以及开拓国内、国际市场的研究与服务;

(四)承担国际、国内合作项目的相关组织实施工作;

(五)跟踪和分析国际有关贵金属及珠宝行业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研究发展趋势,针对国外技术壁垒和突发事件提出政策建议、工作措施;

(六)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去国际知名检测机构访问交流学习;

(七)联系国内外仪器开发机构,推动国内外先进的检测技术的引进和应用。

(八)搭建信息化平台,推进互联网+检验检测模式。


第五章宣传推广

第二十九条联盟通过联盟网站对外发布联盟信息、开展业务和对外宣传。

第三十条联盟对外统一使用国家贵金属及珠宝质检中心技术联盟品牌。形成联盟标志,联盟成员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使用标志。

第三十一条联盟统一印制宣传资料、联盟刊物等开展对外宣传推广和业务工作。联盟成员不得擅自在各自宣传材料、检验报告等中使用未经联盟批准使用的联盟名称、缩写、标志等。

第三十二条联盟成员遵守道德行为规范,不得做出毁损联盟成员的行为。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及运作机制

第三十三条联盟章程的修改,由联盟秘书处提出修改意见,理事会讨论并获得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票数通过修改决议。

第三十四条联盟的运作机制:联盟的章程、决议、年度内工作计划由理事会商定。秘书长单位在休会期间负责落实、协调和监督的工作。联盟成员有权随时提交新的建议和其它反馈信息,由秘书处单位集中收集整理后,由秘书处提交理事会研究决定。理事会将向大会提交联盟年度内的管理办法和工作方案的提议,联盟成员会议将对提议进行民主表决,通过二分之一选票的提议可以确定成为联盟的正式工作方案。


第七章终止程序

第三十五条联盟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六条联盟终止须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票决通过。


第八章

第三十七条本章程由联盟成立大会讨论通过后,由联盟发起单位的法定代表或授权代表签字后生效;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解释权归联盟秘书处所有。


 

国家珠宝玉石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国家金银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南京)

国家首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国家金银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上海)

国家金银及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长春)

国家金银及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沈阳)

国家黄金钻石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国家金银饰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天津)

国家硅材料深加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国家珍珠及珍珠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国家金银珠宝饰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四川)

国家珠宝首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重庆)

国家和田玉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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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玉石及金银饰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